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克执字第544-5号申请执行人海涛。被执行人宿瑞田。海涛申请执行宿瑞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克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宿瑞田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