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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克执字第544-5号

海涛申请执行宿瑞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涛,宿瑞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克执字第544-5号申请执行人海涛。被执行人宿瑞田。海涛申请执行宿瑞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克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宿瑞田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