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杭建执民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徐卫华被执行人程忠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杭建商初字第159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程忠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忠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忠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程忠新(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2723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仙良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