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芦天增。被
申请执行人:姚庆兆。被
申请执行人:胡巧云。关于芦天增与姚庆兆、胡巧云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市宛都公证处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宛市证民字第459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芦天增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5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邦建
审 判 员 娄啼鸣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