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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执536号

关于申请人芦天增与被执行人姚庆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芦天增,姚庆兆,胡巧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芦天增。被

申请执行人:姚庆兆。被

申请执行人:胡巧云。关于芦天增与姚庆兆、胡巧云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市宛都公证处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宛市证民字第459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芦天增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5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邦建

审 判 员  娄啼鸣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