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闽0922执686号之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建军与被申请人宋文彬、李晓冬、陈苗、李澜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澜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李澜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陈承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
叶建军与宋文彬、李晓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闽0922执686号之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建军与被申请人宋文彬、李晓冬、陈苗、李澜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澜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李澜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陈承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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