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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执1598号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斌、张成鸿,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侍贤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于2016年2月15日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已于2016年8月20日将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春国

审 判 员  王海忠

代理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