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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01932号

吉日木图与张娜、又名张世梅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日木图,张娜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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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01932号申请人吉日木图,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张娜,公民身份号码×××,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人吉日木图与被执行人张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吉日木图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世梅偿还申请人吉日木图借款35376元,于2016年6月份起,每月11日偿还申请人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轲

审判员张文旭

审判员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班永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