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01932号申请人吉日木图,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张娜,公民身份号码×××,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人吉日木图与被执行人张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吉日木图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世梅偿还申请人吉日木图借款35376元,于2016年6月份起,每月11日偿还申请人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轲
审判员张文旭
审判员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班永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