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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94号

申请执行人张桂霞与被执行人王立东、王娟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桂霞,王立东,王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94号

申请执行人:张桂霞,女,满族,1971年10月1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立东,男,满族,1976年4月13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娟,女,满族,1980年11月14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桂霞与被执行人王立东、王娟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王立东、王娟名下不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23执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郭劲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铁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