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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民终1464号

山东蓝拓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博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博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蓝拓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终1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博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88号8C室。法定代表人黄琼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蓝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古城路55号水木清华2期A区第011幢1单元(01)105房间。法定代表人刘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会花,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剑峰,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博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蓝拓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博钦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博钦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东坤

审判员  赵祥华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