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执字第2196-1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斌与被执行人贾殿祥、牛春荣、曲鹏、贾康林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斌,贾殿祥,牛春荣,曲鹏,贾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196-1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斌,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贾殿祥,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牛春荣,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曲鹏,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贾康林,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建斌与被执行人贾殿祥、牛春荣、曲鹏、贾康林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莱州民初字第1692-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牛春荣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沙河镇中房嘉苑小区第17幢1单元1-502室,(房屋代码为242082号)的房屋一处。现因查封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牛春荣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沙河镇中房嘉苑小区第17幢1单元1-502室的房屋一处。

二、被执行人牛春荣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永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