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81民初4479号

黄杰与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杰,崔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479号

原告:黄杰,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崔海军,曾用名崔红军,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兴,永城市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了原告黄杰与被告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任 丽

审 判 员  梁 宁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