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479号
原告:黄杰,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崔海军,曾用名崔红军,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兴,永城市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了原告黄杰与被告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任 丽
审 判 员 梁 宁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