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162-1号申请执行人李健,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明艳,教师。本院在执行李健与被执行人刘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刘明艳的工资账户被另案冻结执行,尚未结束。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永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