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张氏,女,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秋菊,女,农民。申请执行人贺庆滨,男,农民。申请执行人贺云霞,女,农民。申请执行人贺云雪,女,农民。被执行人姚立军,男,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代表人牛建军,经理。本院在执行贺张氏、李秋菊、贺庆滨、贺云霞、贺云雪与姚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将全部案款汇至本院账户,现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姚立军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姚立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春贵
审判员 白 玮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