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龙六贞、周永波、周文龙与被执行人孙传龙、段永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六贞,周永波,周文龙,孙传龙,段永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龙六贞,女,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周永波,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系申请执行人龙六贞之子。

申请执行人:周文龙,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宜城市。系申请执行人龙六贞之子。

被执行人:孙传龙,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

被执行人:段永恒,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系被执行人孙传龙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六贞、周永波、周文龙与被执行人孙传龙、段永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传龙、段永恒暂无履行能力。现因申请执行人龙六贞与被执行人孙传龙于2016年8月10日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传龙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龙六贞支付了20000元,其承诺分期支付剩余赔偿款,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新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孙传龙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龙六贞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成林

审判员  陈勇锋

审判员  黄国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炳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