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445之1号申请执行人马齐东。被执行人蒋荣军。被执行人蒋荣军被执行人孙颂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蒋辉、蒋荣军、孙颂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辉、蒋荣军、孙颂荣履行给付合伙财产折价款2377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62.58元,但被执行人蒋辉、蒋荣军、孙颂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荣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荣军在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界首支行账号为30×××88内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传松
审 判 员 卢志平
代理
审判员 黄清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