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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700号

1700王树文申请高娃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树文,高娃,以如格乐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文,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高娃,地址巴林左旗。被执行人以如格乐图,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王树文与被执行人高娃、以如格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娃、以如格乐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树文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娃、以如格乐图偿还民间借贷纠纷款649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在你社代发的一卡通补助款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卫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