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622-1号
申请执行人:周生剑,居民。
被执行人:张雷,居民。本院在执行周生剑与被执行人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雷的银行帐户,仅有小额存款,查询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也无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