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1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洪琼,女,生于1955年7月18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高德平,男,生于1964年6月20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高县庆符镇红花坳页岩砖厂,住四川省高县庆符镇百通村。投资人高德平。本院在执行陈洪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德平、高县庆符镇红花坳页岩砖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06255元。因本案进入拍卖程序,待拍卖结束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川1525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25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华
审判员 严 强
审判员 黄 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