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2928-1号
申请执行人:彭云起,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图力古日,男,汉族,牧民。申请人彭云起与图力古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图力古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图力古日履行(2014)阿鲁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图力古日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图力古日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图力古日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哈斯巴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志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