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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943号

蔡天和与林蛟凰、林珊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天和,林蛟凰,林珊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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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1943号

原告:蔡天和,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明,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琪,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蛟凰,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林珊苹,女,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

原告蔡天和与被告林蛟凰、林珊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天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蛟凰、林珊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天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蛟凰、林珊苹共同偿还借款7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该借款自2016年2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林蛟凰、林珊苹承担。事实和理由:林蛟凰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2月16日向蔡天和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蔡天和收执。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林蛟凰借款后经蔡天和多次催讨,均未还款。本债务发生在林蛟凰、林珊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蛟凰、林珊苹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林蛟凰、林珊苹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蛟凰、林珊苹于2009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林蛟凰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6年2月16日向蔡天和借款70000元,并出具由其签名捺指印的借条一张交蔡天和收执。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每月按借款金额2.5%计算,但未约定借款期限。林蛟凰借款后未还本付息。蔡天和催讨无果,于2016年4月19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蔡天和与林蛟凰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蔡天和可随时主张权利。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蔡天和要求林蛟凰按年利率24%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林蛟凰、林珊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蔡天和请求林蛟凰、林珊苹共同偿还债务,本院予以支持。林蛟凰、林珊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林蛟凰、林珊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蔡天和借款7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该借款自2016年2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林蛟凰、林珊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寿庆

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

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肖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