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452号
原告:杨洁峰,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基地x区*栋x门*号。
委托代理人:薛蒙珍,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基地太华区**栋4门*号。
被告:柴玉斌,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基地x区。
原告杨洁峰诉被告柴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杨洁峰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洁峰负担。
审 判 长 原彦铭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平
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