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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民初452号

原告杨洁峰诉被告柴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洁峰,柴玉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452号

原告:杨洁峰,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基地x区*栋x门*号。

委托代理人:薛蒙珍,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基地太华区**栋4门*号。

被告:柴玉斌,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基地x区。

原告杨洁峰诉被告柴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杨洁峰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洁峰负担。

审 判 长  原彦铭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平

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