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5572号原告扬州源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西湖镇经圩村委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林胜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洪俊、郑杰,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源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源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俊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