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7民初1442号

陈新尧与葛晓明、厉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新尧,葛晓明,厉安,葛邦力,吕春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1442号

原告:陈新尧。

被告:葛晓明。

被告:厉安。

被告:葛邦力。

被告:吕春兰。

原告陈新尧与被告葛晓明、厉安、葛邦力、吕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96100元(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3年11月9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6月27日止,此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5月9日,被告葛晓明、葛邦力向陈新尧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9日到2013年6月8日;借款利率为月息3%,利随本清;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等内容。同日,被告葛晓明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陈新尧借款人民币15万元,通过银行直接汇款。合同签订后,被告葛晓明于2013年7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还款1万元、2013年9月22日银行转账还款9000元、2013年10月23日银行转账还款9000元、2013年11月14日银行转账还款9000元、2014年9月6日银行转账还款1万元。另,原告陈新尧自认收到现金7000元。另查明:葛晓明、厉安系夫妻,葛邦力、吕春兰系夫妻,涉案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晓明、厉安、葛邦力、吕春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新尧借款本金14083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本息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新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新尧负担305元,被告葛晓明、厉安、葛邦力、吕春兰21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 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陈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