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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初字第02360号

汪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初字第02360号原告汪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薛佃明,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耔霖,居民。

原告汪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佃明、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耔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曾一度相处很好。近年来,原、被告及各自家庭成员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吵打,虽经亲友多次劝和,但关系一直没有得到改善。被告曾于2014年下半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但近半年来双方矛盾表面化。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房屋及宏宇机械厂厂房和土地,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另案主张。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0月份举办结婚仪式,1997年4月19日补办结婚证,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与前妻共生育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分别为长子汪某甲、次子某乙、三子汪某丙、女儿汪某丁;被告与前夫生育一个儿子李某甲。双方一致认可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涟水县锦绣前程12号楼2102室房屋、位于涟水县原县医院综合楼1号楼202室房屋。202室房屋系涟水县人民医院集资建造的宿舍楼,被告李某系涟水县人民医院职工,于1998从涟水县人民医院处购买而来。经被告李某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淮安清华房地产评估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争议两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淮安清华房地产评估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评估报告:1、位于涟水县原县医院综合楼1号楼202室房屋市场价格为247156元,2、位于涟水锦绣前程12号楼2102室房屋的市场价格为362868元。被告李某预交鉴定费用7700元。审理中,原、被告均要求分得202室房屋。被告主张位于涟水县今世××大道南侧的涟水虹(宏)宇建材机械厂的土地及厂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认为该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汪某乙、汪某丁于2016年7月26日起诉李某、汪某甲、汪某,请求确认该财产的所有权,现该案正在审理中。原告主张王广富归还欠款30000元给被告李某,要求分得15000元,被告李某主张该款系2014年归还的,因原、被告一直在闹离婚,被告没有收入,该笔款已经用于生活消费。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被告当庭陈述、房地产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结合202室房屋系被告李某作为医院职工从医院购买等因素,本院依法确认位于涟水县原县医院综合楼1号楼202室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位于涟水锦绣前程12号楼2102室房屋归原告汪某所有,同时原告汪某给付被告李某房屋差价57856元。因汪昌亮、汪昌明于2016年7月26日起诉李某、汪某甲、汪某,请求确认涟水虹(宏)宇机械厂的所有权,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故该财产本案暂不处理,双方可待上述案件处理结束后另行主张。原告汪某要求被告李某给付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该款归还时间较长、生活消费等因素,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位于涟水县原县医院综合楼1号楼202室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位于涟水县锦绣前程12号楼2102室房屋归原告汪某所有。

三、原告汪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李某房屋差价57856元。鉴定费77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85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 判 长 李 洋

人民陪审员 张 煦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春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