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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418号

徐乐荣与张再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乐荣,张再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徐乐荣,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张再琼,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徐乐荣与张再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再琼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工资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勇

审判员  张军鹰

审判员  肖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普光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