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被执行人陈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0209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波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波(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0的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敏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