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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1366号

高继申与马树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继申,马树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366号原告高继申,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宗广,台前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树强,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继申诉被告马树强、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继申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继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继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继申承担。

审判员  曹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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