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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恢31号

李建章申请韩守仁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章,韩守仁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章。被执行人韩守仁。本院在执行李建章申请韩守仁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132974元,执行费1895元。本院执行0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冀0731执恢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善湖

审判员  宋玉刚

审判员  樊树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