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章。被执行人韩守仁。本院在执行李建章申请韩守仁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132974元,执行费1895元。本院执行0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冀0731执恢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善湖
审判员 宋玉刚
审判员 樊树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