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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恢字第009号

武汉鸿志岩土公司与宜昌力华公司 执结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恢字第009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13485-0)。法定代表人于宗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13485-0)。法定代表人朱旭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鄂0506执恢字第009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的(2011)夷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红

审判员 雷必强

审判员 郭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