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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537号

张贵芹、张立华、刘蕊与张立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贵芹,张立华,刘蕊,张立忠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张贵芹、张立华、刘蕊。被执行人张立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