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张贵芹、张立华、刘蕊。被执行人张立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玉辉
张贵芹、张立华、刘蕊与张立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张贵芹、张立华、刘蕊。被执行人张立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