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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212号之一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翠粉、李毅博、张卫国、李金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翠粉,李毅博,张卫国,李金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051634-1。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翠粉,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毅博(系张翠粉之父),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卫国,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金六,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翠粉、李毅博、张卫国、李金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