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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879号

黄丽与高延伟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丽,高延伟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879号申请执行人黄丽,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社区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延伟,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延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黄丽申请本院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3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3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