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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1342号之二

洪满玉和侯国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满玉,侯国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13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洪满玉,住开鲁县。被执行人侯国伟,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侯国伟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宏宇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