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高小春,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乌兰套海嘎查。被执行人白玉山,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巴达尔胡嘎查。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的高小春申请执行白玉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223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白玉山应支付申请人高小春案款14000.00元、案件受理费75.00元、执行费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高小春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109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秀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