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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362号

罗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362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对原告罗金富与被告高根文、阙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错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1123民初362号中:“被告高根文、阙岳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金富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还清日止)”补正为“被告高根文、阙岳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金富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还清日止)”。

审判员  周香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