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362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对原告罗金富与被告高根文、阙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错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1123民初362号中:“被告高根文、阙岳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金富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还清日止)”补正为“被告高根文、阙岳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金富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还清日止)”。
审判员 周香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