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保仲第4-3号申请人广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A栋808号。法定代表人蒋海平,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广西比迪光电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岭路4号。法定代表人黎家足。南宁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8日将所受理的广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诉广西比迪光电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材料提交本院。案中申请人广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该公司名下桂A×××××小型轿车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比迪光电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江法保仲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桂A×××××小型轿车。现申请人以该案已经南宁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并生效,并已进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为由,申请解除对担保物桂A×××××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广西拓瑞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桂A×××××小型轿车(发动机号:CHJ010701;车架号:WAUS××××8B4H3DN04242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蒙永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