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庄顺房,居民。被执行人张举平,居民。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庄顺房与被执行人张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赣民初字第5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共计11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56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本院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予以冻结。现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继续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707执1013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 晔执行员 李胜顺执行员 王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妮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