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23民初196号

胡玉添与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玉添,刘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初196号

原告:胡玉添,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

被告:刘新华,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江西省宁冈县人。

原告胡玉添诉被告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玉添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添撤诉。案件受理费8446元减半收取即4223元,由原告胡玉添负担。

审 判 员  刘振波

人民陪审员  张远新

人民陪审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耀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