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初196号
原告:胡玉添,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
被告:刘新华,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江西省宁冈县人。
原告胡玉添诉被告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玉添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添撤诉。案件受理费8446元减半收取即4223元,由原告胡玉添负担。
审 判 员 刘振波
人民陪审员 张远新
人民陪审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耀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