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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1812号

刘东、张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东,张文龙,曹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刘东。被执行人张文龙。被执行人曹秀梅。申请执行人刘东与被执行人张文龙、曹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经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21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刚

审判员 季 承

审判员 王维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仕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