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且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光辉
审判员 袁本华
审判员 乔朝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艳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