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0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单发桂,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国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单发桂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永州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