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185号
原告:惠州市世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西288号。
法定代表人:龙开保。
委托代理人:彭云江,广东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女,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世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世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世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世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60元,由原告惠州市世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2320元,原告可收到此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1160元。
审判长 薛银标
审判员 罗亚鵃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