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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3366号

杨国进与倪贤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国进,倪贤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366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进,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倪贤成,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进与被执行人倪贤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倪贤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51359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倪贤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倪贤成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也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倪贤成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倪贤成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1359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33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执行员  周建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林丽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