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5554号申请执行人陈凯。代理律师郑平。被执行人林陆塔。陈凯与林陆塔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旭日
代理
审判员 耿 艺
代理
审判员 武旭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