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881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鲁彦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明春,该局科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林,该局科员。被执行人付荣奇,男,1979年生,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洮国土罚字(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付荣奇对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称占用的空闲地,没有耕地,但确实没有经过批准,同意补办相关的审批手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法律依据,被执行人对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申请执行人要求按照处罚决定执行,即: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用地罚款共计9163.5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用地,但均作出没收的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洮国土罚字(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士 伟
审 判 员 刘 慧
人民陪审员 武 彦 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英昊(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