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白革命,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杜贵军,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东胜区,个体。被执行人杨瑞,女,1981年1月2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东胜区,个体。被执行人刘万林,男,1958年4月21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东胜区,个体。被执行人张玉英,女,50岁,汉族,籍贯内蒙古东胜区,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革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贵军、杨瑞、刘万林、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