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刘靖芬。被执行人石雷。刘靖芬与石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内0425民初375号民事(调解/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石雷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内存款扣划至克旗法院执行局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