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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851号

王汝宁与王世建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汝宁,王世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851号

申请执行人:王汝宁,女,200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理人:张桂珍,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王汝宁之母。

被执行人:王世建,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汝宁与被执行人王世建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少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55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少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针对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玉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