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851号
申请执行人:王汝宁,女,200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理人:张桂珍,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王汝宁之母。
被执行人:王世建,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汝宁与被执行人王世建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少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55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少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针对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玉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