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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4932号

季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季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932号

原告:季某,男,汉族,1996年9月21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王凯,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女,汉族,1994年11月11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付 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阮鑫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