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932号
原告:季某,男,汉族,1996年9月21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王凯,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女,汉族,1994年11月11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付 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阮鑫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