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302执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武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某某硅石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某,武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某某硅石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武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某某硅石矿。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武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某某硅石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从被执行人武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51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马某某、武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某某硅石矿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300000元、利息15750元、律师代理费13000元、诉讼费3155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表示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2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杨开成

审判员  俞志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紫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