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字411号申请人李村龙。
委托代理人:张春网,泰州市高港区大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张文中,男,1969年7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邱刘村**组*号。李村龙与张文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张文中应给付李村龙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文中长期外出务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至今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应。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院上述通知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 进
审判员 姚铁林
审判员 穆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 杰 搜索“”